三、配合有机标志规定,明确区分产品类型。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在存储的一些葡萄酒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有机葡萄酒酿造程序生产的。应当授权通过 有机产品标志使用条例(2010年7月1日公布,被称作“欧盟有机标志”),以此为条例实施之前和之后生产的有机葡萄酒提供一个公平对比和竞争的平台。如 果不是这种情况,葡萄酒的商标应该是“有机葡萄酿造”,不能张贴欧盟的有机标志,以此证明该酒是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按照(EEC)第2092/91[3] 和(EU)第889/2008号条例[4]的要求生产的。”
具体规定如下:
(a)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第834/2007号条例[5]第25(1)条中提到的公共有机产品标志被称作“欧盟有机标志”。只要葡萄酒的生产过程遵守本条例第2条第3a部分的规定就可使用此标志。
(b)使用“欧盟有机标志”的经营者必须保留记录证据至少五年,证明投放到市场上的葡萄酒是用有机葡萄酒酿造的,包括葡萄酒的具体数量、品种和年份。
(c)如果(b)部分提到的证据无法提供,只要酒是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第二章第3a部分除外)生产的,它就可以在酒标上标注“有机葡萄酿造”。
(d)带有“有机葡萄酿造”的葡萄酒与“欧盟有机标志”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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